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重附民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重附民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重附民字第36號原告 郭先原
鄭淑如 被告 陳金威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慶京 上列被告因102年度訴字第817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王秀慧法官曾名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宸維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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