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監宣字第367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367號

聲請人甲○○

相對人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乙○(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

指定丙○○(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輔助人、意定監護受任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監護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4條第1項、第1110條、第1111條第1項、第1111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伊子即相對人乙○,因第一類中度身心障礙致不能為意思表示、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爰聲請宣告相對人乙○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任伊擔任監護人,相對人之母丙○○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最近親屬系統表、戶籍謄本、身心障礙證明等件為證。並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2日前往屏安醫療社團法人屏安醫院(下稱屏安醫院)於鑑定人 黃文翔 醫師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雖然可以答出姓名、年齡、畢業學校等簡單基本資料,但坐立難安、畏縮,答話簡短,說不出完整句字,此有訊問筆錄在卷可參。相對人經鑑定結果:個案身材中等、剪短髮。理學檢查無重大異常。四肢行動能力正常,但是行動遲緩。講話時有時無法對醫師詢問的問題聚焦,會出現答非所問、坐立不安,有時醫師詢問第二個問題或第三個問題時,個案仍然一再回答第一個問題。會談中個案因為智能不足程度嚴重,理解能力明顯受損,語言表達能力也明顯受損,個案對於較為複雜之詞彙無法理解,連個人基本資料﹙包含姓名、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年齡、住址、家中電話、父母姓名、畢業學校校名‥‥‥﹚等問題也有一部分無法回答或回答錯誤(個人基本資料僅能答出自己姓名、年齡、父母姓名、家中住址,但是個案答錯自己生日、身分證字號、電話)。長短期記憶能力不佳、注意力不集中、個位數加減計算與兩位數加減計算能力尚可。現實判斷能力﹙例如現任總統姓名、美國總統姓名、辨識鐘錶指針所指之時間、如何辨識陌生人的來電是否屬於詐騙電話,或如何求證詐騙電話的真假等﹚不佳。一般性社會知識極度貧乏。對於金錢與數字無概念﹙一個便當大約多少錢、一份報紙多少錢、一杯奶茶大約多少錢、由此地坐計程車到火車站約多少錢‥‥等日常生活之金錢概念明顯缺乏﹚。其心理衡鑑結果 魏氏 成人智力測驗結果總智商落於46分,屬於中度智能不足。由成人自閉症量表評估得分為32分,顯示個案具有自閉症類群之特質。由「適應行為評量系統」(ABAS-3)來評估,其一般適應組合分數45分,落在「非常低下」的範圍。由臨床經驗以及個案平日所表現之生活功能來判斷已經達到中度智能不足之程度。個案意識清楚,可以簡短與人交談,但是答話內容簡短,僅能使用簡單詞彙回答,無法對事情做清楚完整之陳述。講話時經常無法聚焦於談話主題,因此與人言語溝通時有極為明顯之障礙。說話速度尚可。認知功能嚴重受損,行為退化。現實判斷能力不佳,例如不知何為保固期權益,不知何為分期付款權利義務,不知何為鑑賞期、退貨解約、貨到付款、預購,何為預購訂金、頭期款、違約金、保險要保人、保險受益人‥‥等。對於時間、人物之定向能力尚正常。對於地方之定向能力不佳。日常生活狀況上,個案可以自己進食、沐浴、翻身、大小便、移動身體、更衣‥‥等皆尚可以自理。經濟活動能力(包括管理處分自己財產之能力)︰可以自行購物,會計算該找回之零錢、可以做位數與兩位數字之加減計算、可以辨識不同錢幣、紙鈔之幣值,但是不會做不同紙鈔兌換之計算(醫師共測試三次,答案都是錯誤)、不會到金融機構辦理存款提款、不知如何保管與儲存自己之財物,完全無處理財產之能力。社會性︰無職業功能、無社交功能、無法自行搭乘或使用大眾交通工具、無法自行認路回家、無自我安排休閒活動之功能。個案各項功能退化嚴重,生活完全無自理能力,必須長期依賴家人、醫療或養護機構照顧。個案目前已經處於先天性自閉症合併中度智能不足狀態,因而導致個人之認知功能嚴重失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完全喪失。可以判定為無意思能力。無法獨力處理個人法律事務與從事個人財務管理,也無法主張或維護個人權益,建議該個案應該已經達到監護宣告之標準等情,有屏安醫院114年3月12日屏安管理字第1140700131號函所附精神鑑定報告書暨臨床心理衡鑑照會及報告單在卷可憑。本院審酌上開勘驗結果及醫師所為之鑑定意見,相對人因先天性自閉症合併中度智能不足,致不能為意思表示、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至明。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次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父,其願意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且相對人之母丙○○、相對人之兄丁○皆表示同意,有最近親屬同意書附卷可參,足見相對人之至親認同聲請人擔任監護人,是由聲請人擔任監護人,應能符合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尚無選任程序監理人評估監護人選之必要,爰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又丙○○為相對人之母,與相對人關係密切,同意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亦有同意書可參,爰併指定丙○○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以維護相對人之利益。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家事庭法 官 陳威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簡慧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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