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0年度雄小字第857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小字第八五七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吳采容
         黃麗禎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叁仟柒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按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古振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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