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0年度雄簡字第524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雄簡字第五二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六一六四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竊盜未遂,處罰金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甲○○之犯罪事實與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同,茲引用之。
二、證據:1、被告自白。2、證人即被害人 帝欽 營造有限公司員工乙○○之指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項、
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蘇姿月
右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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