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沙簡字第二О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
度偵字第六七八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
場業之規定,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電子遊戲機台「
大滿貫麻將」貳台、「滿貫大亨」壹台、新臺幣伍佰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
條第二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
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得利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
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
違反第十五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
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