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新簡字第一三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二
二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法人之負責人未依廢棄物清除許可證內容處理廢棄物,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
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應補述:甲○○係被告守
禮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守禮公司,另案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負責
人,明知守禮公司為第一類乙級廢棄物清理公司,從事一般及事業廢棄物之清運
業務,該公司向台南縣政府申請核發之南縣八九廢清字第○一一之一號廢棄物清
除許可證,每月所許可清運進入「柳營鄉、六甲鄉區域性聯合垃圾場」之垃圾量
為九百公噸‧‧‧餘如附件之犯罪事實。
二、右揭事實,業據被告甲○○初於偵查中自白不諱,並經證人即台南縣衛生局黃瑛
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