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0年度雄簡字第316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雄簡字第三一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九四一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乙○○竊盜,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乙○○之犯罪事實與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同,茲引用之。
二、證據:1、被告自白。2、證人即被害人甲○之指述。3、贓物認領保管收據乙
紙。
三、又被告前有竊盜、賭博、偽造文書及詐欺等前科,最近一次於八十六年間因偽造
文書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於八十九年四月二日執行完畢,此經
本院調取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執護字第二九號執行案卷核閱屬實,
並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五年之
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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