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沙簡字第二二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能源管理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五
九O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未經許可而經營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能源產品之銷售業務,科罰金新臺幣拾萬
元,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四行「溶劑油」更正為「柴油」
;第五行「作為汽油使用」刪除;第八行「不明溶劑」更正為「柴油」;證據並
所犯法條欄第二行「不明溶劑」更正為「柴油」;第三行「可資佐證」下方加註
「及經濟部取締違法經營油品會報執行小組臺中執行分組九十年四月二十三日(
九O)中直000-0-000號函覆之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煉製研究所燃料
檢測實驗室檢驗報告附卷可稽」外,其餘犯罪事實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