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0年度北小字第702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北小字第七О二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返還押金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佰柒拾貳元由原告負擔。
爭執事項:原告主張其於民國八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向被告承租坐落台北市○○街○
○○號一樓之房屋,當時尚交付押金新台幣(下同)十萬元,並另交付蔡
月娥八萬元,由其轉交予被告,惟兩造於租賃契約終止後,被告僅返還十
萬元,為此起訴請求被告應返還八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之法定利息等語。被告則以其並未收受 蔡月娥 交付之八萬元等語,以
為抗辯。
理由要領:本件被告所抗辯之事實,為原告所自認,且其尚自承其於台灣士林地方法
院對蔡月娥提出民事訴訟等語,足見被告所抗辯之事實不虛。從而原告據
以提起本訴,顯無依據,不應准許。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五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洪純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五日
             書 記 官江婉容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五: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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