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上訴字第5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上訴字第5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556號上訴人即被告 朱家宏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朱家宏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101年8月5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朱家宏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中華民國101年3月29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101年8月4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中被告朱家宏因另案詐欺經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執衡字第14855號,於101年4月17日借執行拘役40日,刑期起算日101年4月17日,執刑期滿日101年5月26日,期滿後由本院於101年5月26日接續羈押)。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01年8月5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1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林清鈞法官卓進仕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張惠彥中華民國101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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