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17號原告 侯保成 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侯振坤 原告 侯蔡素琴 前列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忠鎣 律師被告 郭政育 訴訟代理人 楊漢東 律師被告 翁全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5月23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二十法庭行言詞辯論。(本日庭期暫不提被告翁全璋)中華民國101年5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文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7日
書記官王博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