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偵聲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偵聲字第72號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 陳中堅 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於偵查中聲請具保停止羈押(99年度選偵字第63號、第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查被告甲○○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前經檢察官聲請本院准予羈押,然被告業經檢察官偵查起訴,由本院於民國99年
6月29日以99年度選訴字第17號案件受理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全國前案簡列表1份附卷可佐,是被告已無在偵查中受羈押之事實存在,本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已無必要,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楹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高培馨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