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偵聲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偵聲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羈押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偵聲字第71號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 林重仁 律師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99年聲羈字第2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之刑事聲請狀。
二、查本件被告甲○○前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
1項第2款所列事由,非予羈押顯難以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99年6月9日起予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三、經查,被告所涉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已於民國99年6月25日起訴移審,經本院以99年度選訴字第14號分案受理,而承審法官已於同日將被告釋放,此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被告既經釋放,自無再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之必要,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蕭雅毓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鍾宜津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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