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勞簡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勞簡字第13號
原   告  江雅雯
訴訟代理人  曾彥錚 律師
複代理人   廖偉辰 律師
被   告 王者娛樂休閒館
法定代理人  游任清
訴訟代理人  林俊雄 律師
複代理人   林雅堂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施懷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3日
書記官童秉三
備註: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特別休假未休之補償工資
及未領工資部分,惟就原告自民國95年迄101年12月間之
薪資各為若干?被告所支付之其他雜項薪資包括何項目?
尚有疑義,而須再開辯論。
被告應於文到7日內就原告各年度之薪資各為若干(含細
項)具狀陳報之;原告則應於文到7日內就被告102年4
月8日答辯狀有關其他雜項薪資之陳述表示意見,如否認
被告所述,應自行陳報該筆薪資之各項實際項目及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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