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29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二九四七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謝嘉順右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廖純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孝聰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29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二九四七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謝嘉順右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廖純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孝聰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