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交附字第3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交附字第三二三號
原告乙○○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丙○○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黃建榮
法官張桂美法官楊國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怡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