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59號原告即反訴被告 李建榮 訴訟代理人 簡坤山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 楊玉淵 被告即反訴原告 楊繼宏 兼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達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4月22日下午2時30分許,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俊廷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
書記官許麗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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