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3年度士簡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簡字第27號
原 告 呂柯文惠
訴訟代理人 劉力維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照瑍 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壹佰零伍萬零壹佰
貳拾柒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玖仟叁佰貳拾捌元整
元(計算方式如附表)。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向本庭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張葵衢
附表:
本件訴訟標的(房屋)價額計算方式:
一、請求遷讓房屋部份: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9,0000元x12
月÷10%=10,800,000元(依土地法第97條第1項所定之房
屋租金最高額限制反推)
二、請求積欠租金部份:250,277元
三、以上合計為11,050,277元
第一審訴訟費用:109,328元
附註:
土地法第97條第1項
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
分之十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