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2年度投簡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投簡字第117號
原   告  吳進武
訴訟代理人  劉邦遠 律師
被   告  吳賴麗卿
訴訟代理人  陳鴻謀 律師
複代理人   陳育仁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過水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2月13日上午9時50分在
本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9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14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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