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6年度潮補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補字第149號
原   告 JEVASANICOTIDALGO
      (中文姓名: 潔娃 ,國籍菲律賓)
訴訟代理人  陳松甫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塞席爾商邦高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確認本
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1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6年度潮
救字第10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
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
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
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勝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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