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153號原告泰隆新莊D區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美琪 訴訟代理人 陳勝宗 訴訟代理人 劉興懋 律師被告 李聰明 訴訟代理人 劉大正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六日下午二時,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珮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12月18日
書記官陳冠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