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29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審易字第29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易字第2991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智豪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因被告被訴於民國107年7月29日凌晨5時5分許(實為107年7月28日凌晨5時5分許,起訴書誤載,應予更正)在新北市○○區○○○道○段○○○號停車場竊取車牌號碼000-0000號小貨車部分,與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7749號被訴事實部分為同一案件,是本案被告被訴上開犯罪事實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就被告被訴於上開時、地竊取車牌號碼000-0000號小貨車部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8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謝梨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怡靜中華民國10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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