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7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715號原告 王姿雯 訴訟代理人 林尚瑜 律師被告賴再義
新通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姿妍 被告 沈美華 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安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07年度交上易字第603號公共危險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涉有犯罪嫌疑,經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現由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刑事庭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仁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日
書記官莊何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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