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25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五七一號
原告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法定代理人己○○訴訟代理人 鄭志政 律師被告癸○○○○○○
巳○○丁○○卯○○壬○○庚○○右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丑○被告寅○○○
辰○○戊○○乙○○子○○丙○○甲○○辛○○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上午十時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並請原告於九十三年五月二十日前具狀說明如下事項:
一、被告癸00000000、壬○○、庚○○於九十三年五月二十日言詞辯論後之九十三年五月三日具狀說明已拆除占有原告土地之房屋,並提出照片一紙為證,此部分是否仍繼續追訴。
二、聲明請求中,有關「連帶」給付部分,請說明法律上之依據。
三、被告 陳香玲 、巳○○、丁○○、卯○○、庚○○、辰○○、寅○○○、丙○○、甲○○、辛○○、乙○○、戊○○、子○○等被告係起訴後始追加之被告,其相當於不當得利之損害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之遲延利息是否減縮?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五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于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五日
書記官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