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附民字第5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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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附民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五0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本院民國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六七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五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雷雯華
法官王俊雄法官李育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玉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六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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