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三一號
原告喜洋坐月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章卉如 原告秉凱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章秉凱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錦霞 律師被告甲○○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五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張國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六日
法院書記官秦慧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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