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寄託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一0九號
原告甲○○被告乙○○原告因請求返還寄託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柒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柒萬零叁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萬玖仟叁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五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楊智勝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六日
法院書記官黃王雅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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