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8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8251號抗告人 陳禮敏 上列抗告人與聲請人 羅坤山 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係欲提出抗告,抑或欲提起訴訟,抑或二者兼有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1月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8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8251號抗告人 陳禮敏 上列抗告人與聲請人 羅坤山 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係欲提出抗告,抑或欲提起訴訟,抑或二者兼有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1月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