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4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四九三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制式子彈參顆為違禁物,應宣告沒收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中縣警察局大甲分局移送扣案之制式子彈三顆(原扣得五顆,經送驗拆解二顆,僅剩三顆),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管制之物品,為違禁物,因持有人甲○,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未試射之子彈三顆(原扣得五顆,經試射二顆),均係口徑九mm制式子彈,認具殺傷力,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通知書一份在卷可稽,核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規定之子彈,依同條例第十二條之規定,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係屬違禁物,依首揭之說明,應宣告沒收之。
三、爰依刑法第四十條後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張靜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