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253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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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25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五三六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
一、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沒收應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之;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為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所明定,並經司法院十八年院字第六七號著有解釋。
二、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經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廿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附件法官曾雨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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