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59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5960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務人 陳怡婷
陳照雄 柯綉碧
一、㈠債務人陳怡婷、陳照雄、柯綉碧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壹仟叁佰肆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㈡債務人陳怡婷、柯綉碧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零伍佰叁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陳怡婷前就讀嶺東科技大學(四技)時,邀同債務人陳照雄、柯綉碧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八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291,857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㈡、債務人陳怡婷前就讀嶺東科技大學(研究所)時,邀同債務人柯綉碧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四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110,532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㈢、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詎債務人陳怡婷自民國105年1月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281,
880元及如附表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再催討仍逾期未還。
㈣、依約債務人陳怡婷、陳照雄、柯綉碧應連帶支付債權人新臺幣171,348元整及附表序號1所載之利息、違約金。
㈤、依約債務人陳怡婷、柯綉碧應連帶支付債權人新臺幣110,53
2元整及附表序號2所載之利息、違約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5960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柯綉碧、陳怡婷│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76│││171,348元│、陳照雄│2月1日起│││├──┼─────┼───────┼──────┼──────┼───────┤│002│新臺幣│柯綉碧、陳怡婷│同上│同上│同上│││110,532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柯綉碧、陳怡婷│自民國105年│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171,348元│、陳照雄│1月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002│新臺幣│柯綉碧、陳怡婷│同上│同上│同上│││110,53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