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64號聲請人雲林縣元長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陳榮華 相對人 蕭國
蕭宗獻 傅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又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依民法第867條但書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權人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權(最高法院74年台抗字第431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 蕭國進 及第三人 蕭總教 於民國82年7月21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渠等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2,40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2年7月20日起至112年7月20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並經辦妥登記在案。嗣相對人蕭國進邀同相對人蕭宗獻及第三人蕭總教為連帶保證人於82年
7月24日向聲請人借用2,000,000元,詎自104年10月24日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聲請人1,603,700元及利息、違約金,依其等約定,所借款項已視為全部到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擔保放款借據、放款分戶卡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105年6月8日雲院通非平決年度司拍字第64號函通知相對人、第三人 蕭吳草蔡蕭烏蕭舒鴻 、徐蕭氣、 賴蕭蝶李蕭埤李蕭昔 等7人即蕭總教之繼承人、第三人 柯蕭月蕭舒艦 等2人即蕭總教、 蕭國華 之繼承人表示意見,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相對人及第三人, 惟渠 等逾期未表示意見。
四、經查,本件抵押之不動產雲林縣○○鄉○○段○○○○○號於設定本件抵押權後移轉登記與相對人蕭國進、蕭宗獻及第三人蕭國華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同段49建號建物則移轉與第三人蕭國華單獨所有,嗣第三人蕭國華於101年3月12日死亡,其就前開不動產所有之應有部分乃於101年6月5日分割繼承登記與相對人傅銀,但抵押權既有追及效力,抵押權人仍得對之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是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5年度司拍字第64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雲林縣○○○鄉○○○段││1203│建│1526│全部│所有權人蕭宗獻、蕭國進、傅銀應有部││0│││││││││分各3分之1││1││││││││││└─┴───┴────┴───┴───┴────────┴─┴──────┴───────┴─────────────────┘┌──────────────────────────────────────────────────────────────┐│附表:建物105年度司拍字第64號│├─┬───┬───────┬───────┬───────┬──────────────────┬──────┬──────┤│編││││建築主要│面積(單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材料及房││││備考│││││││各層│合計││││號││││屋層數│││範圍││├─┼───┼───────┼───────┼───────┼─────┼────────────┼──────┼──────┤│0│49│雲林縣元長鄉長│雲林縣元長鄉瓦│1層住家用加強│一層74.73│88.83│全部│所有權人傅銀││0││南段1203地號│路24號│磚造│騎樓14.10│││││1│││││││││├─┼───┼───────┼───────┼───────┼─────┼────────────┼──────┼──────┤│0│50│雲林縣元長鄉長│雲林縣元長鄉瓦│一層住家用加強│一層73.84│87.89│全部│所有權人蕭國││0││南段1203地號│路24之1號│磚造│騎樓13.95│││進││2│││││││││└─┴───┴───────┴───────┴───────┴─────┴────────────┴──────┴──────┘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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