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補字第4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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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補字第4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補字第498號原告宙○○訴訟代理人 黃坤鍵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戊○○、巳○○、戌○○○、玄○○、己○○、B○○、A○○○、M○○、J○○、寅○○、I○○、壬○、辛○○、G○○○、F○○、天○○、未○○、C○○、申○○、酉○○、D○○、癸○○、亥○○、丑○○、N○○、庚○○、E○○、地○○○、H○○、K○○、乙○○、午○○、O○○、丁○○、子○○、辰○○○、黃○○、甲○○、L○○、宇○○、 陳長林 、丙○○、卯○○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佰陸拾陸萬肆仟零捌元(即原告請求分割所據之房屋應有部分2,354/10,000之價值:19,813,120元×2,354/10,000=4,664,008元(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肆萬柒仟貳佰參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麗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書記官黃士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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