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7年台聲字第10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利息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一○七五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 林繼恆 律師
徐漢堂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四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甲○○等間請求給付利息事件(本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四八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正一
法官劉福聲法官阮富枝法官陳重瑜法官沈方維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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