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718號
聲請人 劉峰朋
法定代理人 劉鳳仁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聲請人劉峰朋、劉品妡、劉昱萱、劉宣佑、法定代理人陳姿蓉之印鑑證明正本(須與切結書上之印文相符合,申請目的需為「拋棄繼承」)。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1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李依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718號
聲請人 劉峰朋
法定代理人 劉鳳仁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聲請人劉峰朋、劉品妡、劉昱萱、劉宣佑、法定代理人陳姿蓉之印鑑證明正本(須與切結書上之印文相符合,申請目的需為「拋棄繼承」)。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1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李依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