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繼字第71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718號

聲請人 劉峰朋

劉品妡

劉昱萱

劉宣佑

法定代理人 劉鳳仁

陳姿蓉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聲請人劉峰朋、劉品妡、劉昱萱、劉宣佑、法定代理人陳姿蓉之印鑑證明正本(須與切結書上之印文相符合,申請目的需為「拋棄繼承」)。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1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李依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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