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小字第523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板小字第523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原中國產物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王冠宇
被   告  黃愷俐 (原姓名 黃靖怡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09年3月25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伍仟貳佰壹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參
萬肆仟壹佰陸拾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
書記官謝淳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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