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小字第52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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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板小字第528號
原   告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訴訟代理人  林岱怡
被   告  高瑋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於民國109年3月25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柒仟貳佰玖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
零伍佰玖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
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積欠電話費為新臺幣57,290元之事實,業據其
提出最新欠費資料等件影本為證,被告雖以支付命令異議該項債
務尚有糾葛,然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
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法視同自認,
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本件原告之請求核屬正當,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
書記官謝淳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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