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108年度竹東秩字第11號
移送機關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
被移送人 彭永基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8年11月25日竹縣東警刑字第1084702538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彭永基不罰。
理由
一、本件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彭永基於民國108年11月15日1
0時46分許,在LINE通訊軟體「新竹縣榮慈關懷服務協會」
群組內轉貼「自8月20日起(原文係本月,並非8月,移送意
旨誤載),交通警察準備向全國違規人徵收年終獎金,除紅
燈右轉罰5400元,3次馬上吊銷駕照外;闖紅燈將由0000
-0000元漲到0000-0000元,提高1倍......」等不實網路謠
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因認被移送人涉有違反社會秩序
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規定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
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定有明文,並為社會秩
序維護法第92條所準用。又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
之規定,警察機關移請裁定之案件,該管簡易庭認為不應處
罰為適當者,得逕為不罰之裁定。
三、次按社會秩序維護法之立法目的在於維護公共秩序、確保社
會安寧,是以行為人之行為必須確已達妨害公共秩序、擾亂
社會安寧之程度,方得以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罰之。又同法
第63條第1項第5款所規定「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
寧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旨在禁止
散佈謠言,以維持公共安寧。而謠言,乃指無事實根據憑空
捏造,無的放矢之行為,散佈之方式,不問出於口頭或文字
,且不以發生實害為必要。應注意者,本款規定處罰之對象
係限制人民言論自由,而憲法第11條規定,人民之言論自由
應予保障,鑒於言論自由具有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
理、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意,促進各種合理之政治及
社會活動之功能,乃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不可或缺之
機制,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
釋意旨參照)。是言論自由既攸關人性尊嚴此項憲法核心價
值的實現,在多元社會之法秩序理解下,國家原則上理應儘
量確保人民能在開放的規範環境中發表言論,僅於維護個人
名譽、隱私等法益或公共利益、符合比例原則之情形下,始
得為適當限制,且國家對言論自由為適當限制時,也必須在
法律所規定之可罰範圍內作嚴格之認定,始符合憲法保障言
論自由之基本精神。從而,基於保障人民言論自由兼顧社會
公共利益之考量,違反本款之行為應以行為人故意捏造或明
知為不實事實,或依據一般人之注意義務均會合理懷疑係不
實事實捏造之謠言,猶以語言或文字等方式傳布於公眾,且
該謠言之內容足以使聽聞者心生畏懼與恐慌,有影響公共安
寧之情形,始足當之。再者,所謂「公共秩序」、「社會安
寧」者,皆屬不確定之法律概念,其定義難以一概而論,惟
皆以保障公眾之安全與自由為主要核心。
四、經查,本件被移送人固不否認有於上開時間,於前揭聊天室
群組內發表上揭內容訊息,惟辯稱:伊也是經由其他群組得
知該資訊,並將之轉貼於前揭群組內,用意只是在提醒其他
群組內朋友遵守交通規則等語。經查:
(一)被移送人有於前揭時間將上開內容文章發表於LINE通訊軟
體「新竹縣榮慈關懷服務協會」群組聊天室內,已經被移
送人於警詢時供承在卷,並有被移送人之LINE通訊軟體首
頁照片、「新竹縣榮慈關懷服務協會」群組首頁照片、「
新竹縣榮慈關懷服務協會」群組聊天室內被移送人發表前
揭內容訊息之照片在卷可證,此部分事實固堪認定。
(二)然被移送人於警詢時已供稱:我張貼的文章是其他群組轉
傳的,我沒有查證就轉傳,我在群組張貼文章的目的,是
因為群組內都是朋友,我出發點是要提醒朋友遵守交通規
則等語明確。且觀諸被移送人於前揭群組聊天室所發表之
訊息內容,訊息開始確實係提到「本月20日開始紅燈右轉
罰$5400,三次馬上吊銷駕照...,請看以下重罰項目:
有車沒車的人都要看,本月20日開始,再提醒各位注意!
!收到後記得轉發給親友們」,訊息中間亦有「本月20日
起,沒有車的人,通知一下有車族吧!趕快通知」等請收
到訊息之人再轉知他人之內容,堪認被移送人所稱該內容
亦是轉貼自其他群組訊息一情,自非無可能。
雖被移送人自承轉貼前並未查證,然仍須審究行為人所謂
查證義務及查證之能力,是否所有人不分年齡、不分智識
程度、社會經驗均有相同之查證能力,且是否要求所有人
對不論以何方式獲知之訊息在查證前都不要相信?對於惡
意杜撰不實訊息、言論而加以散佈之人固應加以究責,然
現今社會訊息流通快速,大部分人確實多係藉由新聞媒體
、網路平台獲取資訊,且每日各類型訊息量實非常龐大,
在社會還存在某程度「信賴」關係情況下,基於相信所獲
知之訊息而轉知身邊之親友,實難認定單純轉傳訊息之人
有何主觀惡性,如過度限制或不問緣由、動機而動輒加以
處罰,反有可能造成寒蟬效應,而在遇有緊急狀況時,導
致第一時間消息無法傳遞而無法避免危害擴大或無法及時
救助他人之狀況;從而,本件並無證據足認該等訊息係由
被移送人所杜撰捏造,且觀諸其傳送之訊息內容,係有關
交通違規之罰則,實則亦難以想像何以會有人杜撰不實之
罰則內容加以散佈,被移送人縱使在接獲資訊後,未查證
即轉發,亦難認其轉發當時係明知該等內容為不實而為之
,則其單純轉傳訊息之舉,尚難遽認其有何故意將「不實
事實」捏造以謠言呈現或明知不實而為散佈之行為;復觀
其發表內容,係有關交通違規之罰則,被移送人稱其轉傳
目的係在提醒群組之人遵守交通規則,雖訊息內所呈現之
處罰內容與現行規定不符,然並非現行法規不處罰之違規
行為,縱使一般人在不熟悉實際規定之情況下見聞該等內
容訊息,或心中產生有此違規將被重罰之印象,然有此違
規行為本即會被處以罰鍰,尚難遽認該等內容有何足以引
起閱覽者心生畏懼或恐慌等負面心理,而有影響公共安寧
之情形。
是依上開說明,被移送人所為尚與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
第1項第5款之構成要件不符,移送機關未舉證證明被移送
人所張貼之上開貼文係被移送人故意捏造或明知不實故意
散佈,且已害及公共安寧,僅以被移送人於前揭群組內傳
送之訊息,即認被移送人所為構成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
第1項第5款規定而加以移送,尚嫌草率,揆諸前開說明,
自應為不罰之諭知。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林哲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14日
書記官曾柏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