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婚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婚字第6號上訴人即被告乙○○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9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0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百見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聖儀中華民國98年10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