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09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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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09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0943號債權人甲○○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徐春美 、東藝行銷企業有限公司、乙○○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對各債務人之請求金額。
二、請釋明須共同聲請之事由,若無,請對各債務人個別聲請(查所附支票發票人互異)。
中華民國98年10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5日
書記官謝煥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