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簡上字第9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簡上字第92號上訴人即被告乙○○上列上訴人因傷害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9年1月20日98年度簡字第5019號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案號:98年度偵字第25683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乙○○於民國98年4月4日下午4時10分,在臺北市○○○路○段○○○號臺灣學生書局召開股東會議時,因與甲○○發生口角爭執,竟基於傷害之犯意,接續徒手以右手掌摑甲○○之左臉頰數次,致甲○○受有頭部外傷及臉部挫傷合併左耳腫脹之傷害。
二、案經甲○○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甲、程序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5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告訴人甲○○、 王秀鑾 之警詢及檢察官訊問筆錄、馬效山、楊雲龍之警詢筆錄,以及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均為被告乙○○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及書面陳述,惟被告及檢察官於本院審理時同意作為證據,本院揆諸前開法條規定,並審酌前開言詞及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自得作為證據,合先敘明。
乙、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對於上揭徒手以右手掌摑告訴人左臉頰數次之傷害犯行坦承不諱,惟辯稱係告訴人先動手持柺杖毆打被告,致被告受傷,被告係正當防衛云云。經查:
㈠被告於98年4月4日下午4時10分,在臺北市○○○路○段
○○○號臺灣學生書局召開股東會議時,因與告訴人發生口角爭執,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以右手掌摑告訴人之左臉頰數次,致告訴人受有頭部外傷及臉部挫傷合併左耳腫脹傷害之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於警詢、檢察官訊問時(偵卷第6至8頁、第27頁)指述、目擊證人王秀鑾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時(偵卷第9頁、第27頁)、目擊證人馬效山、楊雲龍於警詢之指述(偵卷第10至11頁)情節相符,並有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偵卷第13頁)在卷可考,綜上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確與事實相符。
㈡至被告辯稱係告訴人先持柺杖毆打被告,被告基於正當防
衛之意思而予以還擊云云,並於本院準備程序時當庭提出折斷之柺杖1支為證。惟查:告訴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已明確否認該支折斷之柺杖為其所有,也否認事先持柺杖歐打被告之行為(本院卷第23頁),則告訴人是否先以扣案之柺杖無故毆打被告,並非無疑。況且被告亦自承其以右手打告訴人之左臉頰時,邊打邊說「我打你的臭嘴,我打你的臭嘴」,且被告毆打告訴人時,柺杖已經遭人搶下,不在告訴人手上,被告就衝上去毆打告訴人的臉(本院卷第22頁)等情,是依被告自己敘述之情節,當時告訴人手上既已無柺杖,無法繼續攻擊被告,被告才上前掌摑告訴人左臉頰,且邊打邊罵「我打你的臭嘴」,顯見被告掌摑告訴人,絕非出於防衛之意,而是為了洩憤,在在與正當防衛之要件不合,亦可認定。
㈢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原審以被告犯行明確,適用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等規定,量處被告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其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亦屬妥適。被告以其係正當防衛,以及原審量刑過重為由,向本院提起上訴。惟按,量刑輕重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不得遽指為違法,最高法院72年臺上字第6696號、75年臺上字第7033號著有判例。又在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如別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審量定之刑,亦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則上級審法院對下級審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最高法院85年度臺上字第2446號裁判意旨亦可參照。
原審以被告因細故與告訴人發生爭執,不思理性溝通,竟動手傷害告訴人,使告訴人受有如前述之傷害,且犯後未曾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賠償等一切情狀,量處如前述之刑,本院認為原審就刑罰裁量職權之行使,並未逾越法律所規定之範圍,亦無濫用權限之情形,自不得認其量刑有何不當,是被告上訴認其係正當防衛,以及原審量刑過重,均難認有理由,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
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郭力菁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99年4月16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許泰誠
法官林瑋桓法官李貞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鳳瀴中華民國99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