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270號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請注意:如某項目業已提出,亦應載明何時已提出)。
中華民國97年10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福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22日
書記官吳俊達★附件:(下列事項應補提證明文件)
㈠聲請人應釋明債務協商係因不可歸責於聲請人,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事由,並針對下列事項提出相關資料證明之。
1.聲請人就「無法履行協議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僅泛稱「其他債權人對聲請人執行扣薪後,扣除聲請人維持基本生活所需,聲請人已無力按時繳納協商款項」,應具體就「收入」及「支出」分別敘明如何增減?收入如何不足支付支出?為何無法履行協商條件?並提出遭法院強制執行之案件之相關函文(包括執行命令)等證明文件。
2.請提出協商後歷次分期繳款證明(如未保存收據,亦應釋明各期繳款金額),並陳明毀諾前最後一次繳款日期,若毀諾後仍斷斷續續繳納,亦請陳明。
3.聲請人曾稱「95年成立協商時,尚有其他債權人未一併參與協商」,應釋明未參與95年協商之金融機構為何?並對下列債權人之「債務餘額為何、借貸日期、現存實際債務金額、約定還款方式、已還款之數額」之證明文件:
⑴第一銀行⑵花旗銀行⑶台新資融股份有限公司⑷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⑸寶華銀行⑹中華商業銀行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⑻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㈡請提出受聲請人扶養之親屬(例如父母)、聲請人所有之兄弟姊妹之下列文件:
1.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2.95及96年度財政部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㈢陳報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應提出證明文
件(◎按:聲請狀僅記載金額,未逐一說明細項,亦未提出完整之證明文件)。
1.所謂收入係指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劃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
2.所謂必要支出係指包括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
3.聲請人於聲請書僅陳報每月保費5,922元,應核實陳報具體細目、金額,並提出聲請人所有之保險契約、繳費證明,並表明最近一次繳款日期。
4.聲請人稱「每月房租於薪資中扣抵,另需自付水電及其他費用」,請陳報具體細目,並提出繳款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