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清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清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清字第57號債務人甲○○代理人 林媗琪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10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27日
書記官劉紀君附表:
㈠提供95、96年每月營業額資料(請提供相關營收記帳資料),以茲證明95、96年營收確有減少情形。
㈡97年3月前與前夫共同經營成衣販賣,2人關於營業收入利益
如何分配?㈢債務人與前夫目前各居住於何處?㈣提供 黃丁春 95年、96年財產及所得資料。
㈤提供菜市場攤位照片,並提供承租攤位之租賃證明。
㈥據實說明聲請清算前2年有無財產變動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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