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清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消債清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清字第3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代理人 李靜怡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更生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表所示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10月27日
民事庭法官陳威宏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27日
法院書記官徐建功附表
一、說明聲請人之玉山銀行帳戶中,於民國96年7月20日及97年
8月8日分別存入新臺幣200,000元、20,000元之原因,並提出證明。
二、說明聲請人名下不動產,目前作何用途?並提出證明。
三、說明聲請人工作之內容、性質及收入來源?並提出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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