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0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0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035號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併聲請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更生及保全處分之聲請均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文件資料,前經本院裁定命其於七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7年9月23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揭說明,應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
三、另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保全處分停止強制執行程序云云,惟查聲請人聲請更生不符要件,業經駁回,已如前述,其保全處分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0月2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王獻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0月27日
書記官李靜怡附表:
⒈債務人申請債務協商時所提出之方案為何?有無提出分期償
還之方案?如未提出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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