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18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18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1876號聲請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甲○○相對人 江文杰 (即被繼承人 江玉華 之遺產管理人)
號2樓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管理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被繼承人江玉華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亦為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為同法第881條之17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江玉華於民國86年6月20日、90年9月7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2,400,000元、240,000元之抵押權2筆,依法登記在案。茲相對人對聲請人負債1,175,538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惟被繼承人江玉華已於96年10月24日死亡,其繼承人均拋棄繼承,而經本院於97年
6月4日以97年度財管字第24號民事裁定選任相對人江文杰為其遺產理人,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授信約定書、消費性貸款約定書、貸款總約定書本院97年度財管字第24號民事裁定暨其確定證明書等影本為證。
經核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0月23日
書記官陳坤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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