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8年度易字第15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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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8年易字第15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五一六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輔佐人丁○○被告乙○○
戊○○甲○○右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夏金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謝博興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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