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沙小字第571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童宏鎮 原名 童志銘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
七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參仟貳佰陸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六
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十七點八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林純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書記官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