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沙小字第567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
七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參佰玖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伍仟參
佰零參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零陸拾元(含公示送達登報費)由被告負擔
。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林純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書記官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