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8年度板小字第346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8年度板小字第3468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謝世瑩 律師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板小字第3468號請求返還押租金等事件於中
華民國98年12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下
午4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
下︰
    法 官 解惟本
    書記官 吳祉瑩
    通 譯 王曉萍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壹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
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萬壹仟捌佰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正當事
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3條之3規定,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主張:按原告前於民國(下同)98年6月25日與被告簽
訂租約,承租被告向他人承租之座落台北縣板橋市○○路○
段○○○號2樓「雙十一六一歌友聯誼會」房屋及屋內所有設備
機器,租期自98年6月25日起至99年6月25日止1年,租金每
月55,000元,押租金50,000元。又前開租約附加但書雖約定
本店機器設備等維護由原告負責,惟原告承租當時被告並未
將前開機器設備點交予原告,原告在98年6月26日開始營業
後即發現店內之濾水機RO逆滲透機、熱水器及製冰機均已故
障無法正常使用。原告隨即催告被告修繕前開設備,惟被告
均置之不理。嗣原告乃自行雇工修繕製冰機及濾水機R0逆滲
透機及熱水器,並請求被告償還前開修繕費用1,800元,惟
被告仍未予置理。為此,原告乃於98年7月6日以電話通知之
方式終止與被告間之租約,被告嗣雖將該店收回自行營業,
然被告迄未將原告交付之押租金50,000元及前開修繕費用
1,800元。為此爰依租賃契約、押租金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
判決如主文。
三、按租賃契約訂有押租金之約定,重在擔保承租人就租金及其
他損害賠償債務之履行,是其約定應係一種物的擔保,並附
隨於租賃契約之從契約,而與租賃契約本身有密不可分之關
係,參見(81)廳民一字第18571號法律問題研究意見。次按
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擔
者,承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出租人修繕,如出租人於其
期限內不為修繕者,承租人得終止契約或自行修繕而請求出
租人償還其費用或於租金中扣除之,民法第430條定有明文
。本件兩造就坐落台北縣板橋市○○路○段○○○號2樓房屋及
屋內所有設備機器之租賃契約,已因原告承租之設備機器即
濾水機RO逆滲透機、熱水器及製冰機均已故障無法正常使用
,經催告出租人即被告修繕而不為修繕,而經原告於98年7
月6日終止系爭租賃契約,揆諸前規定,兩造租賃關係,當
然從此消滅。而押租金契約係租賃契約之從契約,主契約消
滅,從契約亦因此消滅,則原告依押租金契約之法律關係,
自得請求被告返還押租金50,000元。另原告主張因修繕上開
系爭租賃之機器設備支出1,800元,業據原告提出收據2紙影
本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亦未到庭,亦未提出書面為何答
辯或陳述,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租賃及押租金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51,800元(押租金50,000元、修繕費用1,800元)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8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部分,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五、本件判決第1項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及被告得供相當擔保金額而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吳祉瑩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
(台北縣板橋市○○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
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
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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